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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萄亰8883ent中专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2     责任编辑:jxjy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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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豫工院政〔2017〕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葡萄亰8883ent中专的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适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专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 中专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以社会需要和学生的成才愿望为出发点,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第四条 中专人才培养方案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制定原则性意见,由专业所属教学单位负责制定。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六条 专业所属教学单位若确需对所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做调整时,应由各教学单位填写“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安排变动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而变动人才培养方案视为教学事故,将按学校规定逐级追究有关教学单位、教研室负责人及当事教师的责任。

第三章 教学运行

第八条 教学日历

中专教学日历保持学校三年制高职教学日历同步。

第九条 教学进程与授课计划

1.中专每学期的教学进程,由各专业所属教学单位按照学校教学日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结合专业教学资源进行编制,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汇总。下学期的教学进程一般应在本学期放假前三周内编出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印发执行。

2.授课计划由任课老师在开课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编写,并于开课前将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交教研室主任审查,报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一份由任课教师个人保存,一份交各教学单位存档,一份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执行。

3.教学进程和授课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4.各教学单位若确需对中专相应专业教学进程调整时,应填写“教学进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并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签,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5.若任课教师需对授课计划变动时,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授课计划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院(系、部、中心)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安排变动。

6.对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教学进程、授课计划均视为教学事故,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材与教学参考书

1.教材选定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及现有教材情况提出建议,报继续教育学院确定。教学参考书选定程序为:主讲教师提出建议,教研室主任同意,同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2.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3.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各教学单位申报计划统一确定、购置、保管、发放、结算。

4.自编教材应有计划,避免随意性,并保证质量。编写人员一般应由任教多年的讲师以上人员担任。自编教材的试用必须由各教学单位主任审签“自编教材试用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印制发放。未经批准擅自采用自编教材者,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课程表编制、执行与变更

1.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中专人才培养方案,于放假前五周经由教务管理系统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应于学期放假前四周按照教学班级和教师任课的有关规定确定任课教师名单及场地要求,并负责安排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各教学单位应在落实教学任务前完成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的审批工作。

3.继续教育学院应于放假前二周按照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名单及场地要求编制完成下一学期课程表,并负责公布,相关教学单位应于放假前制作教学任务书并下达至任课教师,同时负责将教学课程表和进程表告知任课教师。

4.课程表一旦编制完毕,除非发生课程冲突,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课表时,由教师于教务系统申请课程调整,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安排变动。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公布课表调整情况,避免造成教学秩序的混乱。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选聘

1.任课教师由课程所在各教学单位选聘安排。

2.在校内教师能满足教学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外聘教师。确因教学需要必须外聘的,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的落实情况依据《外聘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选择合适的外聘教师。被聘请的教师应与学校签订外聘教师协议,填写外聘教师基本情况表,经任课教学单位审签,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任课教师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实际情况,按照学校要求教书育人。

第十三条 实训实习教学

1.每学期放假前,中专专业所属各教学单位须组织教研室编制下一学期的校内实训(实习)计划,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执行。

2.指导教师要根据大纲要求精选或自编实训(实习)教材、讲义或实训(实习)指导书,并在实训(实习)前发到学生手中。

3.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实训(实习)教学工作。实训(实习)前,指导教师要将实训(实习)班级学生名单送至实训(实习)基地或实验实训室,并进行实训(实习)的具体准备和组织工作。

4.学生实训(实习)前,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对实训(实习)师生进行动员,并进行安全教育;在实训(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会同实训(实习)基地教师,认真组织好各项实训(实习)活动,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认真实践,锻炼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执行考勤,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对实训(实习)期间违返纪律者,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实训(实习)结束时,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会同现场技术人员和带教师傅,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训(实习)报告、总结和考试情况,对学生实训(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实训(实习)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实训(实习)结束由指导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实训(实习)成绩不及格视同一门课程不及格。

6.学生无故不参加实训(实习)的按旷课处理,无故旷课天数达总实训(实习)天数1/4及以上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病假或事假天数累计达实训(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实训(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7.学生实训(实习)应遵守《校内实训(实习)学生守则》。

第十四条 教师调(停)课

1.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授课计划及课程表排定时间、地点上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者,一般于前一天填写“教师调(停)课审批表”,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及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执行。教师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继续教育学院,一份留教师所在院(系、部、中心),一份交学生。

2.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以及紧急情况需调(停)课超过一周者,教师所在教学各教学单位应安排其它教师代课,并保证教学质量。

3.凡需调(停)课者,教师都应到本人所在各教学单位办理手续。教师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停)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检查

1.继续教育学院坚持中专日常教学检查,全面掌握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问题。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师的教学基本功、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作业批改等情况。

3.检查的方式灵活多样,日常检查与期中检查结合、单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通过听课、学生座谈、抽考等途径了解学生学习效果,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单位,属于教学事故的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

1.继续教育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规定时间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作好考试工作 。

2.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中专考试工作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毕业补考。

3.考试前应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分管中专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考务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中专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各种事项,组织巡视考场。

4.继续教育学院在考试前一周确定考试安排表(含考试班级、考试课程、监考人员名单、考试地点),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相关要求做好试卷的印制和保管、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拆封、登记、试卷分析等工作。

5.对教师命题、评卷、监考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如:命题错误、不服从监考工作安排、监考迟到或早退、擅离考场、监考不严或做与监考无关工作、评卷错误、向学生泄漏试题内容、私自改分、加分等渎职违纪行为等)者,按《新葡萄亰8883ent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考试违纪和舞弊,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新葡萄亰8883ent中专学生管理规定》处理。考试舞弊和严重舞弊时的处理程序为: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考场记录和证明材料,视舞弊情节按学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会同学校其他各教学单位考试舞弊统一行文,同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教学督导与教学质量评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培养人才、实现教育目标的基本途径。教学督导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指导教师教学的主要形式,中专教学的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听课和教务系统的教学评价来实现,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听课

1.听课人员及要求: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听课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学生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听课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每学期听课覆盖所带班全部课程;学校督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2.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和教学效果评价表,对于听课中发现的需及时解决的问题,课程结束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教师反馈信息。听课完毕要及时组织课后评议,对教学效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3.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听课,并有计划地开展教学观摩活动,通过听课及时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对新上课或开新课的教师,教学督导办公室要协同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组织集体听课,切实保证上课质量。

4.听课人员要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打扰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允许迟到和听课期间中途退场。

5.每学期结束前,教学院(系、部、中心)要将本单位听课情况汇总表、听课记录和教学效果评价表一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6.听课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学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评价

1.中专各专业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评价结果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评价。

2.承担中专各专业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返聘教师、外聘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都必须积极参与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3.学校成立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价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4.中专教学质量评价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进行,由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和教师互评三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30%、20%。详细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

5.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和教学督导评价部分由教务处负责在教务系统设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本部门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部分。

6.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2~3周进行。

7.中专教学质量评价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进行评定,按各教学单位参与中专教学初级、中级、高级三个不同层次职称教师分开进行综合排序定等级,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为20%、良好为40%、合格和不合格为40%。

参与中专教学各职称层次教师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名额分配如下:

各层次教师对应等级名额=对应层次职称教师数×对应等级比例

继续教育学院在对参与中专教学教师进行综合排序定等级后,应把评定结果反馈至各教学单位,同时汇总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上报学校行文进行表彰。

8.继续教育学院向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反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相应的奖励,评价不合格的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督促其提高教学质量,连续二年不合格者,不再聘任承担中专教学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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